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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管辖的跨25省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9月13日上午一审宣判。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当庭审理后认定该系列案第一起案件的被告人王旭光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王旭光1975年出生,河北人,于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队任职协勤人员,负责内勤和外勤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伙同在同一中队任职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在办公地点内,使用数字证书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网上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联系、出售给他人。获得的赃款通过微信提现,共分八笔提取到王旭光的个人银行卡内,再由王旭光分发给魏某和马某。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7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旭光表示认罪、悔罪,并通过其近亲属向法庭退回了赃款。法庭在休庭合议后,进行了当庭宣判,认定王旭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旭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2015年11月,辽宁省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发现大量涉及全国各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线索,后公安部将涉及辽宁、四川、黑龙江、广东、河北等25个省、市,涉案人员达100余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定辽宁地区警方侦查。2016年5月18日,辽宁等全国25个省市警方统一开展集中抓捕行动,成功铲除多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